释义 |
法律分析:应当先项目立项目后再去获取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编写项目申请报告。 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委托编制有关文件,应当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对其编制的文件负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