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租了一套房 房子是他老婆的名字 (他老婆一个人名字)签合同是他他老公来签的 这样有法律效应吗 |
释义 | 答:您好,建议您还是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避免后续法律风险。 该处房产只有老婆一个人的名字,那么有两种可能:该房产是老婆的个人婚前财产,或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只写了老婆一个人的名字。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该房产是老婆的个人婚前财产,在没有老婆授权的情况下,老公是无权私自处分的,但您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有权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鉴于对方的夫妻关系,可以认为是“有理由相信是有权代理”。 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该房产是共有关系,对该房产的租赁,也需要共有人一致同意才能生效。但若您签订合同时,对该种情况不知情,且以合理的价格承租,那么您属于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该租赁合同仍旧有效。 保险起见,您可以要求他老公给您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证明他老公出租房屋的行为是得到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以避免后续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__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二百九十七条__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__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__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一条__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__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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