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宪法规定,广大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各级政府、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等组织行使国家权力。 我国宪法第一章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因此,广大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以及各级政府、行政机关等组织来行使国家权力。这些代表和组织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为人民谋福利、促进社会进步、维护国家安全和统一等作出努力。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权利保障措施,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财产权利等,这些权利的保障也是广大人民对于国家权力行使的一种制约和监督。 除了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等组织行使国家权力,广大人民是否还能有其他途径行使其权利?除了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等组织行使国家权力外,广大人民还可以通过舆论监督、提起法律诉讼等形式来行使其权利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广大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等组织来行使国家权力,这也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特点。在此过程中,我们也需要注意保障各种权利的落实和执行,进一步加强对行使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国家机器始终为人民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