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荆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 1、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区域,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具体为北至海子湖,南至长江,东至南北渠,西至引江济汉渠; 3、荆州高新区,即太湖港管理区范围; 4、乡镇镇区,即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5、重点场所和特定区域,包括公墓、宗教场所等重点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 违反规定后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当事人或单位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荆州市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 未划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下列场所及周边地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重要场所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 (三)重要的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 (四)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五)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生产等场所; (六)人口密集区域、有半数以上住户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住宅居住区、绿化地带和交通繁忙的区域。 (七)其他按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周边具体范围,由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第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行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举办单位应当在燃放烟花爆竹前20个工作日向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安部门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举办单位应当在燃放前5日内进行公告,并在燃放后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第八条 本市城区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未划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未经许可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销售、储存、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规定的规格和品种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