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摩托车售后三包规定主要是:在保修期限内,由于设计、制造出现的故障,由销售者或生产者负责免费修好,包括更换配件的费用和手工费用,但有些易损件和消耗件,以及人为使用、保养不当造成的损坏,不在三包范围内,要由车主自己承担费用。三包不但包括免费修理,还包括一定条件下的退、换货,按规定,在购车七日内,出现特定故障内容,车主可以选择由商家免费修理、换货或退货,在购车15日内出一特定内容,消费者可以选择修理或换货,购车超过15日的,属于保修范围的,由商家或厂家免费修好。 法律依据: 《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 第三条 摩托车“三包”有效期为1年或行驶6 000千米,超过其中一项,则“三包”失效。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及不可抗拒力造成的延误时间。“三包”有效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天。行驶里程以摩托车里程表显示的数字为依据。如发现购买者自行调整里程表上显示的里程数字,则按满6000千米计算。 第四条 摩托车“三包”宗旨是: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热情服务,认真负责。摩托车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购买者凭发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如果购买者丢失发票或“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摩托车在“三包”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也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第九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承担“三包”期内向购买者免费修理业务和超过“三包”期收费修理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生产者提供的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不符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摩托车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向购买者当面交验修好的摩托车和维修记录。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按有关代理、修理合同或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六)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及时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七)积极开展上门服务和电话咨询服务。 (八)妥善处理购买者的投诉,接收购买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