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1012条改名字需要什么理由吗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改名字不需要理由,公民有姓名权,公民有权来决定自己的姓名,前提条件是年满十八周岁并且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指名字不能粗鄙怪异。如果不满十八岁就只能由父母来改名字。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一、 通常名字容易涉及到的争议 离异夫妻一方想给孩子改名,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规定,如果要给未成年的子女改姓,必须经父母双方的同意,如果一方擅自给孩子改姓,另一方是可以要求改回来的。 二、改名字都需要什么条件 1、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2、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4、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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