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很明显,我国民法典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范围规定,并不包含学校,学校只是一个单位,其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个人,监护人应当是法律意义上的个人,因此学校并不是学生的监护人。,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早在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里就有关于为浪费人和精神病人设置监护的规定。但当时的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家族的利益,由最有希望继承财产的人充当监护人,以监督被监护人,防止他们因缺乏自制、判断能力而致财产浪费和倾家荡产。以后,监护制度由保护监护人的观念发展为保护被监护人的观念,监护职务虽然有权利的内容,但更主要的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义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学校并不可能成为学生的监护人,监护人是法律意义上的个人,而学校并不是个人而是单位,并且我国民法典对于未成年人和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范围有明确规定,学校并不在法定范围之内。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