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就是民法上的监护关系,二就是教育法上的教育、管理与保护关系。对于小学中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就是处于国家义务教育的范围之内,而不就是其她的教育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基本性质就是依据《教育法》成立的教育关系。 其成立的基础,不就是依据民法而成立而就是依据《教育法》而成立,《教育法》就是中小学校与学生发生法律关系基础。 学校与学生发生法律关系,不就是依据合同,而就是依据《教育法》。这种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属于准教育行政关系,既区别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法律关系。 教育、管理与保护构成这一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的权力,同时对学生有保护的义务;学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的义务,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监护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没有确切的法律依据。在认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监护法律关系中,有两种理论,一种就是自然取得监护权。 即在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之后,学校自动取得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监护。 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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