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学校与学生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学校与学生发生法律关系,不就是依据合同,而就是依据《教育法》。这种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属于准教育行政关系,既区别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法律关系。教育、管理与保护构成这一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的权力,同时对学生有保护的义务;学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的义务,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监护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没有确切的【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认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监护法律关系中,有两种理论,一种就是自然取得监护权。即在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之后,学校自动取得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权,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监护。【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衍生问题:学生请假学校有权不批准嘛?国家没有规定不让学生请假。当然,国有国法,校有校规,在不与法律产生冲突的情况下,一切校规都是可行的。但是不准请假,妨害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只要是确实有事,必须通过请假自己亲自去解决的事,通过核实,都可以请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