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期间谁是监护人 |
释义 | 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 有些家长习惯认为,送学生到学校学习生活,学校就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但依据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因此,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只有父母、爷爷、奶奶、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戚、朋友、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成为监护人。 一、孩子被家暴了应该怎样求助 孩子被家暴了求助方法有以下六点: 1、向附近求助。妇联、村委会、居委会都是家庭暴力的管理机构,其得到信息后有义务提供帮助; 2、向学校反映。未成年人,特别是在校学生,接触的社会面比较狭窄。学校有义务保护学生的健康成长,遇到家庭暴力可以向学校老师反映; 3、报警。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紧急情况,可以直接拨打110报警; 4、寻求庇护。未成年人因遭受到家庭暴力,使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可以到寻求社会救助。每个地级市都有这样的安置站,临时照管未成年人。所以,儿童确实遇到严重家暴的时候,公安等部门以及当事人的亲友,都可以为了申请这样的帮助; 5、申请《人身保护令》。如果关系僵化,确实难以复合,实在不能在一起生活,而且施暴人又有继续行为的可能,社会管理机构和一些相关的人,比如说孩子的亲友,可以代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6、请求指定监护人。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家暴,如果情节恶劣,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施暴人的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资格的监护人仍然要承担未成年的抚养费用。 二、学校小孩间打架给人或者她家人打伤谁负责 在我国小孩在学校打架致别人伤的,由打人者的监护人负责,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学校承担补充侵权责任;对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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