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法律制度。利害关系人申请后,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这是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推定确认自然人失踪、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不履行义务的异常事实,从而维护自然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在中国,宣告自然人失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两年的事实。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没有消息。只有持续下落不明2年的自然人,利害关系人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员。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最终获得自然人消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利害关系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里提到的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如自然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这些利害关系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只有在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的情况下,才能宣告失踪。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宣告自然人为失踪人; 3、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只能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其他机关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人民法院收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应当向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发出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不能确定被申请人仍生存的,应当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