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断何种事件构成 |
释义 | 这篇文章介绍了在考警校政审审查时,需要提供哪些亲属的政审材料,以及公证处负责人是否需要回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三种:一是公证人员是本次公证事项中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的关系;二是此次需要办理公证的事项,与该公证人员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三是与此次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存在某种关系,而基于此会影响到此次公证的办理。 法律分析 需要进行具体分析,一般包括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邻居关系以及商业伙伴关系等。不过,证人不需回避,因此无需考虑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的问题。 一、考警校政审审查哪些亲属 政审时,需要提供直系父母、子女和本人的政审材料。对于旁系和主要社会关系,如果不在政审表上填写,就不用提供。如果填写了,就需要提供所有你填写的人的政审材料。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有生与被生关系。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 二、公证处负责人需要回避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本级司法局局长或副局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后,公证处应当通知当事人。公证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有三种,就包括: 1、公证人员是本次公证事项中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的关系。 2、此次需要办理公证的事项,与该公证人员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也就是公证结果可能会对公证人员的自身利益造成影响。 3、与此次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存在某种关系,而基于此会影响到此次公证的办理。 拓展延伸 法院认可的出轨证据是什么 离婚中的损害赔偿一般以有无过错为标准,若一方有出轨等行为,会被认为是存在过错,另一方只要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可获得赔偿。(一)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二)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三)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四)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以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五)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六)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七)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 结语 在进行具体分析时,需要考虑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邻居关系以及商业伙伴关系等。在政审审查中,直系父母、子女和本人需要提供政审材料,旁系和主要社会关系则无需提供。对于直系血亲,可以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将其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在公证处,负责人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三种,就包括公证人员是本次公证事项中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的关系,此次需要办理公证的事项与该公证人员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者与此次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存在某种关系,而基于此会影响到此次公证的办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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