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政部门对哪些情形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进行长期监护 |
释义 | 民政部门对未成年人出现失踪、被遗弃等情形,或者因家庭困境无法照护,应当依法进行长期监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对以下情形的未成年人依法进行长期监护:① 因失踪、被遗弃等情形无法确认监护人,或者可以确认监护人但监护人存在难以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② 因家庭波动、困境无法得到照料和保护的未成年人。长期监护是一种特殊措施,旨在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民政部门在进行长期监护时,应当优先考虑委托监护和收养两种方式,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安全、稳定和有爱心的家庭环境。监护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经济、文化和人格素养,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监护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监护人是否符合要求,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加强监管和处理。 长期监护结束后,未成年人是否可以恢复原有的身份和权益?在依法进行长期监护期间,未成年人的身份和权益受到保护,在监护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其原有的身份和权益。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监护情况及时制定并实施监护解除计划,逐步帮助未成年人适应社会生活和独立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同时,也应当确保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得到保护,避免因长期监护产生的不良影响。 民政部门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准确判断监护对象的情况,并选用合适的监护方式和监护人。同时,也应当在监护结束后及时帮助未成年人恢复其原有的身份和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因失踪、被遗弃等情形无法确认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或者可以确认监护人但监护人存在难以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或者因家庭困境无法照护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依法实施长期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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