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如下: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安置,也可以将孩子交由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在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可以抚养未成年人的,民政部门还重新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给监护人抚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