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派出所笔录需妥善保存,未经批准不得销毁。1、刑事案件中的笔录:派出所侦查刑事案件形成的笔录应当存放在侦查案卷;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案件中形成的笔录:应当放在治安管理处罚卷;3、一般交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中形成的笔录:应当放在事故案卷。派出所应当用库房保管档案并保证档案材料的安全。 法律依据:《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派出所侦查一般刑事案件形成的材料,应当建立侦查案卷。卷内主要存放:(一)报案材料;(二)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三)案犯照片和传唤通知书;(四)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鉴定材料;(五)群众检举和调查材料;(六)讯问笔录、询问笔录、陈述材料;(七)结案或销案材料;(八)其他有关材料。《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派出所应当有库房保管档案,并落实防火、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盗等安全措施,保证档案材料的安全。《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不归档的材料及其销毁手续(一)已查明否定的嫌疑材料;(二)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无利用价值的人事材料;(三)文书档案中的重份文件及无用的底稿等;(四)各类重复表格、重份材料、联系工作介绍信;(五)其他无保留价值的材料。不归档材料的销毁要逐份登记,经派出所领导批准和上级机关档案部门复核后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