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存汇总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提存的原因有:因为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等原因债务人难以履行其债务,则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按规定债权人无法履行债务怎么处理 债权人无法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提存的程序是什么 提存的程序是: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通知债权人收提存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提存的要件是: 1、债权人下落不明; 2、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提存有哪些法律后果 1、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提存后,合同虽然终止,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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