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级员额法官对应行政级别 |
释义 |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为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高级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为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为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为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基层人民法院的副庭长为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为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 第六条 法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首席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二级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基层人民法院 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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