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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什么要遏止事实劳动关系
释义
    首先不管是事实的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都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都应该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件,国家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是以不能随意的更改一个法律关系应该本身具备的要件为基本原则;其次,劳动关系的确定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情,随意的确定劳动关系将会加大企业的运行成本,过度的干预市场的经济运作;再次,建筑工程领域工人的流动性较强,而且工人的年龄浮动较大,也不便直接干预。
    用人单位不能天真的以为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给员工工资都是现金给付就不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确认不管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本身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劳动关系的确认代表的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关系的确认,它不止受《合同法》的约束,还受《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如果,一个企业被确认与劳动者有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对这个企业来说它会有更多的法律约束,对劳动者来说也有更多的权利。当然,既然是合同关系,在权利义务上应该是对等的,劳动者也应该受企业相关管理制度的约束。总之,劳动关系的确认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论不休的问题,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规定,建筑工程领域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的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情况下,存在特殊的工伤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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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5: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