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修该怎么处理? |
释义 |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修的处理如下: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善;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装修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 一、出租民宿装修费谁出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如果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未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即使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确实使房屋的价值增加,其装修行为仍然构成对出租人的侵权,出租人可以选择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而承租人则必须承担上述责任。不过,如果租赁期满,出租人收回房屋后未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同时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仍然使房屋的价值增加,且出租人实际得用了装修,比如出租人将房屋及装修又加价出租给他人,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对其作价补偿。 二、怎么处理租赁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残值 租赁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残值处理方法如下: 1、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决定自行增加附件的,承租人应当自行清除附件,如果不能去除,出租人一般不需要补偿; 2、经出租人同意,合同解除后,由于附件无法取回,已成为附件方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原则上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虽违约,但所留装修物对出租人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可由出租人酌情赔偿。 根据相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三、租赁中承租人有哪些义务 (一)支付租金。 租金为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代价,一般以金钱计,当事人约定以租赁物的孳息或者其他物充当租金的,也无不可,但不得以承租人的劳务代租金。约定以一方付出劳务为对物的使用收益的代价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为租赁关系。 (二)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三)妥善保管租赁物。 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五)通知义务。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六)返还租赁物。 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逾期不返还,即构成违约,须给付违约金或逾期租金,并须负担逾期中的风险。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的,并且不是附合装饰装修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偿还租赁物增值部分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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