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属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一、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流程是什么? 1、受理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调查 (1)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2)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3)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3、询问 (1)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2)被询问人要求就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4、决定 (1)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有证据能够证明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2)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5、执行 (1)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2)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 (3)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并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