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履行职责,是指不负责任,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例如,对环境污染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同意开工生产,造成污染物过量排放;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没有进行现场检查;对防治污染的设施不进行审查验收即批准投入生产或使用等。 本行为的构成 1、本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作为本行为的主体,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或间接故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其在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可能会造成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的结果。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在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会导致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本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共安全工作的正常监督管理活动。 4、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