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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核准类账户和备案类账户的区别
释义
    核准类账户和备案类账户的区别如下:
    1、包括账户类型不同:核准类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专用存款账户。而备案类账户包括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人民银行为本地临时机构办理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根据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读取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中的存款人名称、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有效日期等信息和开户行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核对,信息提交有误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申请资料对提交的信息进行相应修改。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录入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编号,制作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填写开户申请书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留存相关资料归档,存款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则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将资料退回银行,并删除相关信息;
    2、开通条件不同:核准类账户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审核通过后才能开通,而备案类账户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备案即可,无需通过审核;核准类账户是指经过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核准通过,并且核发有许可证的银行结算账户。核准类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 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 权利。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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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7 15:3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