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提供合法的执行担保之后,法院一般都会同意暂缓执行,并制作准予担保裁定书。该裁定书一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执行中止的效力。即在暂缓执行的期限以内,法院不再采取执行措施,当事人也不得无故要求恢复执行。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的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2)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效力。这里要求履行的应当是按照准予担保裁定所确定的期限及时履行。(3)恢复执行的效力。即如果在暂缓执行期限内,被执行人有转移、隐藏、变卖和毁坏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4)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之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要求担保人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