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内容冲突怎么处理 |
释义 |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5种。公允遗言、遗书、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内容冲突时,必须低遗嘱的相应内容失效,测遗嘱效力高低的原则是:公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的遗嘱,遗嘱者欲撤销或变更公允遗嘱,公允遗嘱必须以公允遗嘱的形式有效数件内容相抵触的遗言中有公允遗言的,以最后立的公允遗言为准。后面的遗嘱要比之前的遗嘱优先。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公证遗言的话,以最后制作的遗言为准。 一、遗嘱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遗嘱无效的情况下,遗嘱者主要是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遗嘱的内容不是遗嘱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遗嘱继承人的情况遗嘱无效了。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放弃继承权,比继承人先死亡的情况。这三种情况不能正确地用遗嘱内容来实现。遗嘱的内容是关于被处分的财产或者被处分的财产。遗嘱违反法律的强制抚养义务。遗嘱形式不合法的遗嘱完全失效。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之间的冲突导致的遗言无效。遗嘱者表明了财产的处理方法,但是在死亡前,遗嘱者没有偿还全部债务。那个遗产在偿还全部债务后,有可能成为负资产。在这种情况下,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不能继承任何财产。遗言的内容暧昧矛盾,遗言中附加的条件完全无法实现。这样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无效的情形 (一)遗嘱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民法典》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民法典》“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因此,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就是无效的。 (二)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立遗嘱人即便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是如果遗嘱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在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进行的; 2、伪造的遗嘱; 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的 基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而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点: 1、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 严格来说,这些情况下是由于遗嘱继承的原因导致遗嘱的相应内容无法实现,并不是遗嘱无效。但是,这些情况下和遗嘱无效的结果一样,我们也将其归类在遗嘱无效的情形中。 (四)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无效 1、立遗嘱人生前已处分了遗嘱涉及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产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所以立遗嘱人可在遗嘱生效前,即生前处分其作为遗产的财产。一旦遗嘱人生前处分了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就等于遗嘱人变更了原来遗嘱中相应的内容,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2、遗嘱处分的他人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财产,而不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人所有的财产。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部分无效,但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五)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而导致无效 1、遗嘱中未留特留份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一是造成其生存危机,二是将增加社会负担。这是法定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保留特留份,在遗产处理时,应首先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2、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民法典》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六)多份遗嘱的内容冲突造成的遗嘱无效 多份遗嘱的内容存在冲突,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失效,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1、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 2、后订立的遗嘱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无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七)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失效 遗嘱有五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形式上的要求,如果遗嘱的形式不符合要求,会导致遗嘱无效。如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没有见证人或者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等都会导致遗嘱无效。 (八)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遗赠抚养协议因是双务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再次是继承。对同一财产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遗赠抚养协议为准。如果,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相冲突,冲突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 (九)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大于或等于积极财产,即债务清偿后无剩余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生效,有效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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