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征地补偿标准及政策 |
释义 | 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土地补偿标准分为四类区片区,根据土地类型和所在区域,补偿标准有所不同,但不包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且保护性标准下的补偿以不降低农民生活水平为原则,对土地利用较好的情况应获得更高补偿。 法律分析 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土地共分为四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城关镇。 补偿标准:耕地:41400元/亩;菜地:49680元/亩;果园:45540元/亩;茶园:45540元/亩;精养鱼池:45540元/亩;林地:28980元/亩;未利用地:207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红塔镇、白河镇。 补偿标准:耕地:36300元/亩;菜地:43560元/亩;果园:39930元/亩;茶园:39930元/亩;精养鱼池:39930元/亩;林地:25410元/亩;未利用地:1815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土城镇、门古寺镇、军店镇、化龙堰镇、青峰镇、野人谷镇。 补偿标准:耕地:31500元/亩;菜地:37800元/亩;果园:34650元/亩;茶园:34650元/亩;精养鱼池:34650元/亩;林地:22050元/亩;未利用地:15750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大沙河乡、万峪河乡、中坝乡、窑淮镇、大木厂镇、尹吉铺镇、五台乡、回龙乡、姚坪镇、九道乡、上龛乡。 补偿标准:耕地:28350元/亩;菜地:34020元/亩;果园:31185元/亩;茶园:31185元/亩;精养鱼池:31185元/亩;林地:19845元/亩;未利用地:1134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结语 根据以上补偿标准,湖北省十堰市房县的土地被划分为四类,并给出了相应的补偿标准。这些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具体执行按照当地政府规定。这一标准的目的是保护农民的利益,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对于土地利用较好、年产值高于平均水平的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更高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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