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最新的公积金提取政策,满足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进行提取:1. 职工自购住房、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者租赁住房;2. 职工在申请提取前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3. 缴存时的户口在长沙市范围内;4. 按照政策规定的额度限制进行提取。根据政策的相关规定,不同类型的提取将有不同的额度上限。其中,职工购买或者自建、翻修、大修自用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另外,职工因租住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以当地平均工资的24个月为上限。除了上述几种条件外,在职工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还可以进行特殊提取。比如,职工本人或者其配偶、子女、父母,患大病需要缴纳医疗费用,可以申请使用公积金进行提取等。需要注意的是,提取住房公积金可能会涉及到相关的手续和流程,具体操作过程需要参考当地管理中心的政策规定。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