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了离婚申请,冷静期30天后随时那一天一起去领离婚证就可以了吗 |
释义 | 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必须本人亲自去领离婚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只能由夫妻双方当事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办理,他人不得替代。如果在离婚冷静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未申请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分析 离婚冷静期30天后必须本人去领离婚证。法律规定,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是与身份联系密切的严格的法律行为,只能由夫妻双方当事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进行办理,他人不得替代。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拓展延伸 离婚申请办理后的冷静期:领取离婚证的最佳时机是什么? 离婚申请办理后的冷静期是为了让夫妻双方有足够的时间冷静思考,重新评估他们的决定。在这个冷静期之后,他们可以选择任何一天一起去领取离婚证。然而,对于最佳时机的选择,需要考虑各种因素。例如,双方是否已经解决了所有财产分割和抚养权问题,是否已经达成了离婚协议。此外,还应考虑双方的情感状态和个人意愿。最佳时机应该是在双方都感到准备好结束婚姻,并能够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进行离婚程序的时候。因此,最佳时机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以确保离婚过程的顺利进行。 结语 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双方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离婚是一项严格的法律行为,只能由夫妻双方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办理,他人不能替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离婚登记申请提交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如不愿离婚,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在冷静期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离婚时机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双方已解决财产分割、抚养权等问题,并在情感和意愿上做好准备,以和平、理性的方式完成离婚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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