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即在城镇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房屋人员;按规定取得承租权的房管部门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人员;按规定取得承租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就业务工人员即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正式录用或调入的人员;被本市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本市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在本市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引进人才即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符合《绍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高层次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者;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国民教育同等学历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权人,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属于急需紧缺型人才或其他特殊人才。突出贡献人员即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评定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被县级以上政府认定为有特殊贡献、特殊专长的人员。亲属投靠人员即夫妻一方可以将户口迁移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配偶处;未成年子女可以将户口迁移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处;无生活来源的成年未婚子女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处;与城镇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以将户口迁移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