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最晚发工资时间 |
释义 | 一般情况:不得超过次月7号。但也存在例外情况(经工会或员工书面同意),若发生此变化发薪日可以延长5日,但最长不超过15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那么迟发工资有补偿么? 迟发工资一般没有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综上所述,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发工资相关问题的律师解答,您清楚了吗?《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的,支付日期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第7天,即不得超过“次月7日”。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5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5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员工本人的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该内容由 赵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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