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发工资日期规定 |
释义 | 一般公司都是月底或次月第一周发工资,也有一些是压半个月工资,也就是次月中旬发工资。劳动法没有严格规定公司应该几号发工资。 一般情况下,每月10日发上个月的工资。但也有例外: 比如,10日刚好遇到节假日或周末,那么就会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又比如,碰到国庆节这样的长假,月初很难核算全部员工的工资,这时候就会发布通知告知全体员工延期至15日发。 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工资发放时间”的条款,不能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比如,有些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次月20日发放工资”,这是明显违反《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条款,司法实践中会被法院认定该约定无效。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也就是各地区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日期的地区,主要以劳动合同上的约定日期为准。 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具体每月几日需要支付工资,但是基于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的规定,如果公司在次月月底仍未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的规定,以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则因此又要额外承担一笔损失了。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乘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乘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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