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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最晚发工资时间
释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即便得到工会或员工本人的书面同意,上个月的工资最迟不得迟于下个月的22日支付,否则就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如果以此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应当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在每月22日前支付员工上月的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例外情况(经工会或员工书面同意):1.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5日;
    2.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5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员工本人的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综上所述: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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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1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