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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最晚发工资时间是
释义
    一般情况:不得超过次月7号。但也存在例外情况(经工会或员工书面同意),若发生此变化发薪日可以延长5日,但最长不超过15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变更诉讼请求最晚时间
    变更诉讼请求最迟时间是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所以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36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2元/小时;新标准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法律依据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的,支付日期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第7天,即不得超过“次月7日”。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5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5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员工本人的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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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2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