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居住地“是公民连续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居住地就是居住的地方。在法律上,户口所在地叫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叫经常居住地。不满一年的地方当然就叫临时居住地或暂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能证明被告在户籍所在地之外有经常居住地,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二)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三)房屋权属证书、缴费证明等;,(四)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五)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六)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