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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局两次笔录的原因
释义
    警察局做笔录两次的原因是为了核实情况,第一次询问笔录较简单,第二次会针对证据提出问题。同一办案人员二次讯问是为了补充、澄清疑点,不同办案人员讯问是为了核实陈述一致性。第一次讯问笔录较可信,因为被讯问人来不及编造谎言。
    法律分析
    警察局做笔录要两次的原因是需要核实具体情况。第一次询问笔录与第二次询问笔录是有一定的差异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一般比较简单,因为在第一次询问的时候,公安机关掌握的只是案件的大致情况,对于细节一般是不会了解的。第二次询问笔录公安机关取得部分证据后,会针对性的提出问题,由犯罪嫌疑人进行解答。如果是同一办案人员进行二次讯问,往往是针对第一次遗漏、不合理、有疑点之处进行讯问。如果是不同办案人员进行讯问,说明案件已经进入下一个环节,该环节的办案人员例行公事地讯问,主要看被讯问人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出入,以决定是否批准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一般而言,第一次的讯问笔录较为可信,因为被讯问人即使要撒谎,也来不及把谎言编圆。
    拓展延伸
    公安局多次笔录的必要性与程序
    公安局多次笔录的必要性与程序是确保调查取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的重要环节。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可能需要多次笔录来获取更全面的证据。这种做法有助于排除证词的不一致性和遗漏,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在进行多次笔录时,公安局需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操作,包括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确保笔录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同时,公安局还需注意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遗漏重要信息。通过严格的必要性与程序,可以确保案件调查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结语
    多次笔录是为了核实具体情况,确保调查取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第一次询问笔录简单,第二次针对性提问,排除不一致性和遗漏,保证公正审理。多次笔录需按程序操作,保护当事人权益,确保合法透明。同时,记录准确完整,避免遗漏信息。通过严格必要性与程序,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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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0:5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