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创业补贴的申请: 1.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向本人档案托管机构直接申请。 2.各区县档案托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资料汇总后,报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由档案托管机构发放至本人。 3.各开发区档案托管机构及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资料汇总后,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经该市人社局复核后报市级财政申请资金,由档案托管机构发放至本人。 一、申请创业补助 符合创业补贴条件的,可持工商、税务登记证和身份证,属个体经营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属创办企业的,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创业补贴满足条件 申领人员需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必须在在2011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就业手续,且在申领补贴时正常经营。 营业执照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毕业证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学年时间范围内。其中,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创业者,申领补贴时须正常经营满2年。 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方可申领补贴。 法律依据: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试点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