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在地市级及以上报纸,登报声明丢失的毕业证书作废(一般由学校完成);声明须写明姓名、专业名称、专业层次、毕业证注册号、准考证号、发证机构全称、主考学校全称。 3.从学工部网站下载《普通高等教育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表》,并填写情况说明及以上内容。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