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旅客携带黄金及其制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 视同进口货物, 海关凭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有关分行)批件办理进口验放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开拆、交付、投递、转移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二)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 (三)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 (四)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 (五)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未按照规定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的; (六)未经海关批准,过境人员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