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小区物业公司与全体业主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平等互利,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有收取正常线路损耗的,那合理。二、小区物业公司义务代收代缴电损费的同样合理。三、小区物业公司属商业行为自定并高于供电部门同类电价转供电的,那么就不合理的。四、属于小区物业公司不作为(偷、漏等)或乱作为的“三电”(人情电、权力电、霸王电)等而增加的线损分摊给业主是不合理的。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