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质。主要体现在: 1、解决了监察范围过窄问题,填补了监察对象上的空白; 2、解决了纪法衔接不畅问题。改革后,监察能够管住纪与法,解决过去一些地方职务违法无人过问,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先移后处”“先法后纪”,甚至出现党员“带着党籍蹲监狱”等问题; 3、解决了反腐败力量分散问题。改革后,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有利于形成监督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4、解决了手段单一问题。监察法规定了12种调查措施,依法赋予监察机关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提高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水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