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主要内容 |
释义 | 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主要是指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和司法权; 2、立法权是指特别行政区享有制定或修改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的权力; 3、行政管理权是指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本行政区行政 事务的权力; 4、独立的司法权是指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对特别行政区所有案件具有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权是指诉讼案件以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终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最终的判决和裁定。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内容: 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构成了我国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有助于维持香港与澳门的繁荣和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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