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七大基本民事权利 1、人身权; 2、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3、财产权; 4、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5、债权; 6、知识产权。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7、继承权 法定分类:财产权(债权、物权);综合性权利(知识产权、股权、继承权);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 学理分类: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支配权的特征有对世性、特定性、直接性、排他性、客体可以是物即物权,人身利益即人身权,无形财产即知识产权。支配权的存在对应的义务(消极不作为),权利的实现无需相对人积极作为,这是支配权的直接性;对世性即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不特定,即我是权利的主体,除我之外的一切人是不特定的义务主体;特定性是权利主体的客体特定,是特定化的财产、人身利益和无形财产;排他性是同一个标的物上不允许设定第二个权利。 形成权:权利的产生可以法律规定也可以当事人约定,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私法效果。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形成诉权,其余是简单形成权(单纯形成权),其中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的行为的撤销权需要相对人善意。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因为单方意思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