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电子劳动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的情况下有效,但除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和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以及法律规定不适用的合同。约定使用电子文书的,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