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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可以越级普升的情况
释义
    法律分析:(一)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工作扎实,实绩突出,年度考核连续3年以上(含3年)被评为优秀的;
    (二)所负责的工作获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及省部级机关表彰的,或本人荣获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及省部级机关荣誉称号的;
    (三)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工作表现突出的;
    (四)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且工作表现突出;
    (五)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年轻干部、女干部、党外干部;
    (六)专业性强的单位或部门急需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
    (七)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工作的;
    (八)未到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退离领导岗位,且表现好、政绩突出提任非领导职务的;
    (九)在民主定向推荐中得票位居前列,经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考察和党委(党组)讨论,被确认为该职位最合适人选的;
    (十)其他经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认定为“工作特殊需要”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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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6:2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