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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第三人名词解释
释义
    行政诉讼第三人指与被诉的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或者由自己申请参加诉讼。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为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点是在诉讼开始之前和审理结束之前。
    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
    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两种。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可能受到行政诉讼审理结果的影响,依本人申请并经批准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点
    1、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其既不是提起诉讼的人,也不是被诉的一方。
    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特定。即在原告起诉后,一审庭审结束之前。
    3、第三人在主体方面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个人或组织;既可以是民事主体,也可以是行政主体。
    4、第三人是同(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利害关系。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认
    从行政审判实践来看,第三人的种类主要有以下两大类:
    1、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这类第三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基本上处于相对人或相关人的地位,他们中的大多数具有原告的资格,只是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成为原告而已。其表现形式有: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
    (2)在房地产、矿产、森林等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或其他主张权利的人。
    (3)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或许可争议人。
    (4)行政裁决案中一方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未起诉的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除以上几种情形以外,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未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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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8:2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