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 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新修订的《 公司法 》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仍然是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上当然适用公司法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确实是一种独立形态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说一人有限公司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治理结构与一般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有着显著的区别。 修订前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在2-50人,而在公司的经营及管理中时常出现为满足这一 公司注册 的形式要求而将有限公司开成了“夫妻店”、“父子店”或其中一名股东仅是作为“傀儡”而出现的挂名股东。就公司法将股东人数限制在两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立法本意应为充分利用有限公司出资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规范公司管理,最大限度的保护公司 债权人 的利益。但当出现上面所述的仅以形式组成多人出资实为一人出资并实际控制公司的情形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控制股东操控公司侵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便无制约之法。当然同时也存在有限公司股东间转让出资股权致使最终一人持股的情形,而此种情形也不必然导致公司的终止或解散,或者说一旦将此种情形作为公司解散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性。 正是基于有限公司实质存在一个股东的情形,在《公司法》的修订中,创设了一人有限公司。当然一人有限公司也必然会存在股东不正当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恶意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实际情况。 法律客观: 《 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