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犯罪嫌疑人家属接到公安通知后,携带身份证,验明身份后,办案民警将交付《退还扣押物品、文件通知书》给家属,签署交接清单并保留一联,家属可领回相关物品。 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家属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后,只需携带身份证即可。届时,公安机关验明家属身份后,将送达嫌疑人家属一份《退还扣押物品、文件通知书》,二名办案民警以及嫌疑人家属在交接清单上签名,交接清单的其中一联,由嫌疑人家属保存;嫌疑人家属即可领回相关物品。 拓展延伸 在派出所取回犯人物品的步骤和要求 在派出所取回犯人物品的步骤和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您需要前往派出所,并向接待员说明您的目的。接待员会要求您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相关文件,以便核实您的身份和关系。接下来,您需要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详细列出您要取回的物品,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或文件支持。派出所会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一旦您的申请获得批准,您将被指示前往指定的部门或人员领取物品。在领取过程中,您可能需要签署相关文件,确认物品的接收。请注意,不同派出所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因此建议您提前了解并遵守相应的规定。 结语 在办理犯罪嫌疑人物品退还手续时,家属只需携带身份证前往公安机关,并经过身份验证后即可领回相关物品。办案民警将与家属一同签署交接清单,并将其中一联交予家属保存。取回物品的具体步骤和要求可能会因派出所而异,建议家属提前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八条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第二百二十三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二十五条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公安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