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加强了《反假冒贸易协定》对数字知识产权的保护,首次在多边贸易协定里规定了“避风港”制度,其中“通知—删除”规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限制的具体条件。此外,《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还提高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义务。《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规定在版权和相关权利部分,不只是针对数字环境下的侵权,还对《反假冒贸易协定》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和明确。技术措施方面,扩大了反规避的范围,同时明确了法律救济种类。权利管理信息方面,增加了受保护的信息种类,扩大了禁止行为的范围,降低了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要求。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20日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上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