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合体投标合同怎么签订 |
释义 |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标的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采购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一、联合体投标付款给谁 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成员分别共同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共同投标协议在联合体成立后和投标文件一起提交的,所以在该协议里已经有约定。履约担保可以牵头人一个人支付,也可以由成员组成员按约定比例支付,这是都允许的。 二、个体经营合伙协议的作用是什么 个人经营合作协议的作用是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构成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矗公民之间就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终止合伙、每个人根据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多少民事责任等问题的书面合伙合同。简单地说就是个人经营合作协议的作用就是约束每一个合伙人,让他们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享受相对应的权利。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这时候就需要个人经营合伙协议。 三、集团公司与公司的区别有哪些 主要区别如下: 1、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它由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2、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具体表现为: (1)集团是一种发挥群体优势、创造更大生产力、实现规模经济而形成的经济联合体,集团的成员单位在二个以上。 (2)集团的成员单位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独立行使权利,独立承担义务和责任。集团的核心单位须是经济实体。集团及其他成员单位不因其中一个成员单位的经营活动而承担责任,有利于分散经营风险。 (3)集团管理机构或集团总公司(母公司)基于股权持有或协议约定,对集团成员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和效益。这种管理和协调从本质上属于经济活动。集团成员单位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经营管理的独立性,但并不影响成员单位的独立法人地位。 (4)集团本身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不能作为具体民事活动、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以集团名义进行的具体民事活动、经济活动,其权利义务的最终承担者是集团总公司(母公司)或成员单位。 集团公司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一般意义上的集团公司,是指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机构的大型公司。它一般都经营着规模庞大的资产,管辖着众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并且在许多其他企业中拥有自己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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