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个责任人是什么 |
释义 | “三个责任人”分别为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巡查责任人,名单均须在水库现场、地方媒体等公示公告,责任人工作变动的,继任人即刻填补为相关责任人。各责任人均按照《履职手册》要求,各司其职,实现对所有小型水库汛期管理全覆盖。 一、保险代位权的例子 在《保险法》中,保险代位权指的是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求偿的权利。同时,保险代位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特殊的法律地位。保险代位权是民法代位权在保险法领域的应用。保险代位权源于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权,作为法定转移的代位权,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不再属于被保险人,这是保险代位权与民法代位权的根本区别。保险代位权派生于保险法损害填补原则,所谓损害填补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与其损害相当的赔偿,不得因而获得超过损害的利益,及不当得利。 论保险代位权,比如有人伤害你或者你的财产,这种情况下保险一般是不赔的,因为这类事件有责任人,如果保险赔了就变成保险替犯罪买单了,这种情况应该由责任人来赔偿你的损失。但是假如碰到抓不到人,或者责任人无能力赔偿等情况,你可以要求保险赔偿,保险赔偿你之后就获得代位权,你不再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你,而是保险人就补偿你的部分可以要求责任人赔偿自己,这就是代位权,代位权就是代替你的位置去索赔的权利,你可以这么理解。 二、连带赔偿责任能否追偿 法院判决几被告连带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法院强制执行了其中一个被告并全部兑现了原告或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如果法院判决书判决了几被告各自具体的赔偿数额,而不是笼统的数额。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此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实际上就是帮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让主债务人或连带责任人受了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就是不当得利,因此,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偿或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三、连带责任的特点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二)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连带责任的主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该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其外延显得单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权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物又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而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其一是,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其客体必须是物。其二,由于所履行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因而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分别承担的,而不应是特定的。特定物不能作为连带责任的客体,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征,其他连带责任人无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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