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与不负有保密义务的普通工作人员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无效。 2、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可能无效。 3、约定以员工在职期间的津贴、奖金等实质上属于劳动报酬的费用作为离职后竞业禁止期限的经济补偿金的,该竞业禁止约定可能无效。 4、竞业禁止期限约定超过法定期限后,该条款无效。 5、竞业禁止协议条款中的限制就业的“关联公司”范围不明确或不合理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可能无效。 6、未与员工达成合意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无效。 7、竞业禁止协议条款中对地域范围的限制过大的,该条款可能无效。 一、怎样保守商业秘密 保守商业秘密的方式有: 1、与公司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2、制定相应的人员管理制度; 3、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订立竞业禁止协议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订立竞业禁止协议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2、竞业禁止的职业种类和范围,应当是员工在企业所从事的或接触到的特殊的、专门的业务范围; 3、竞业禁止必须要有合理的补偿;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